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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预备役军衔制度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人们有时候在一些场合发现,人民有些军官肩章的下(外)端增加了一个Y字形的符号,搞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本文从回答这一问题说起,谈谈的预备役军衔制度。

  人民于上世纪50-60年代和80年代起,两度实行军衔制度期间,除了人们熟悉的现役军衔外,还设有预备役军衔。上述下端缀有Y字形符号的肩章,就是预备役军官的军衔标志。Y是汉语拼音预字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预备役的意思。人民预备役军官专用军衔肩章符号,50年代首次实行预备役军衔制时未曾制定,90年代再次实施预备役军衔制度时才正式制定佩带。那么,人民的预备役军衔制度的情形如何呢?这里作一概要介绍。

  中国人民预备役军衔制度的第一个立法文件,是1955年2月8日,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国人民军官服役条例》。同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了确认。这两个法律文件规定,在我国的预备役人员中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并对预备役军衔的一般制度进行了规范。1965年5月,随着现役军衔制度的取消,第一次实行的预备役军衔制度也同时被废止。

  第二次预备役军衔制度的立法问题,在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制定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首先提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军官军衔条例》,国务院和公布的《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都重申了预备役军衔制度问题;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的正式立法文件,是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预备役军官服役关系的专项法律文件,20世纪80年代初总政治部就组织专门班子开始研究草拟,在多次下发各部队征求意见的草案及最后的上报稿中,一直称《中国人民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表明预备役军官归人民管辖。在国务院和讨论时,出于法律体系规范上的考虑,才改为现在的名称。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授予对象,1955年《中国人民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为下列人员:

  (2)服现役期满的军士,经预备役军官考试合格,符合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条件者;

  (3)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按其军事知识考试合格,或按其专业相关知识可以担任军官职务,符合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条件者;

  (4)在非军事部门服务,按其专业性质,可以担任军官职务,符合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条件者。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对象是:

  人民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预备役军衔的等级设置,立法文件和军委指示中明确规定了的有:

  上将以上人员是否服预备役,也就是说设不设上将以上的预备役军衔,立法文件没有明确表述,只是说上将以上按详细情况决定。军士和兵服预备役,立法文件是肯定的,而且预备役兵经训练合格者,还可以转服军士预备役。但字面上没有将其细分为预备役上士、中士、下士,预备役上等兵、列兵。故上述列表中预备役军士和兵的军衔,没有具体区分级别。

  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度以后,预备役军衔的等级设置,同第一次不一样的是,《预备役军官法》明确规定了在预备役将官中,没有上将和中将军衔的设置。士兵的预备役军衔与第一次一样,只是写有设置的原则,如《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但没有具体规定预备役士兵军衔设置哪些等级。因此,目前人民预备役军衔的等级体系只能表述为:

  现在的预备役军衔等级,为什么最高只设到预备役少将?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样规定,是因为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最高编制职务等级为正师职,而现役正师职军官编制军衔最高为少将。但是,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编制军衔,现役军官最高为中将,而预备役军官最高为专业方面技术少将。对此,《说明》指出,评授专业方面技术中将军衔的军官,均已享受正军职以上军官的政治、生活待遇,退出现役后,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范围。

  关于预备役军衔的类别区分。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中国人民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军衔作了详细的类别区分,达7类18种之多,但对预备役军衔的类别未在条款中作明文规定。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后,预备役士兵军衔在法规条文中亦未作类别区分的规定,只是《预备役军官法》将预备役军官军衔区分为四类:

  预备役军衔同现役军衔一样有晋升制度,但晋升期限要长于现役军衔的晋升期。1955年的《条例》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集训,取得良好成绩者,得晋升军衔;未参加集训,但业务成绩优良,技术经验确有显著提高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亦得晋升军衔。晋级期限应比现役军官的军衔晋级期限延长一倍。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未曾施行,1956年至1965年的9年间,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的几十万名预备役军官,没有一名晋升过预备役军衔。

  1995年《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编制军衔的,军衔得于晋级。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衔能提前晋级。预备役军衔的晋级条件和年限,授权由规定。

  1999年,人民领导机关对首批晋升预备役军衔的条件作了规定。其门槛是,编入预备役部队或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上校以下预备役军官,德才表现较好,军衔低于所任职务的最高编制军衔。具体条件是:

  编入预备役部队或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专业方面技术上校以下军官,参加上班时间和任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满规定年限的,亦可在其预备役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幅度内,晋升一级军衔。

  我军现行预备役军衔晋升的政策规定,预备役军官担任地方相应职务的时间,亦应计算为预备役军衔晋升的职龄。例如担任预备役团副团长的副县长,其预备役军衔的晋升期限,可从被任命为副县长获得副县级待遇的时间算起。

  预备役军衔晋升的前提是,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只有在编制军衔的范围内才可以晋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为: